這是一個超越意識型態的民生問題。國民年金政策很奇怪!有人很想加入,但依法無法納保。可是有人不想加入,但依法卻要被罰!國民年金法第15條、第50 條的配偶互罰條款,就引起已婚者的不平與不解。
憲法規定人民有納稅的義務,但沒有規定人民有繳納保費的義務。因此保險對人民來說應是權利而非義務。既然是人民的權利就應受到憲法第23條的保障。憲法第23條全文: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,避免緊急危難,維持社會秩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若國民年金政策係政府為增進公共利益而制定,單身者不繳保費不罰,代表其不影響公共利益,亦代表是單身者的權利。
已婚者不繳保費其配偶要被罰,代表其配偶影響公共利益,亦代表是其配偶的義務。那不知單身者和已婚者的差別在那?兩者繳的保費一樣多,享受的利益也一樣,逾期繳納的利息也沒差,有什麼差別?為什麼同樣一件事對單身者來說是一項權利,對已婚者而言卻變成是一項義務?
沒錯!民法第1116-1條規定:夫妻本互負扶養之義務。而這項義務也是讓人民自由選擇後的結果,亦即不結婚就不用盡這項義務。況且盡這項義務的方式有很多種,為什麼要用繳保費的方式來盡這種義務?因此若依此項法條來解釋配偶有替另一方繳納保費的義務的話,也有待商榷。就是因為夫妻要互負扶養,如果太太這方考量家庭經濟因素體諒先生的辛苦,向先生表明不繳保費,不想享有國民年金,那先生這方可否認定太太這樣做算是互負扶養?如果可以的話那先生被罰是不是很無辜?如果不能由先生認定,到底應該由誰來認定?是政府嗎?那請問互負扶養其定義為何?政府如何知道夫妻間相處是以何種方式來互負扶養?先生替太太買民間的保險、替太太買菜煮飯…,算不算盡到互負扶養的義務?替太太繳保費算是互負扶養的必要條件之一嗎?
如果是的話那配偶一方可否以此為由訴請離婚?如果不是那何需訂定互罰條款?舉例而言:太太不繳違規停車的罰單,先生好像也不用被罰。若依民法的規定那先生幫太太繳罰單應該也算盡互負扶養之義務,可是好像違規停車也沒有因為這項義務訂定配偶互罰條款?亦即其他法條為何沒有比照辦理?
若說是配偶一方故意不替另一方繳納保費才會罰,但現代社會家庭問題千奇百怪,這所謂的故意又要由誰來認定?其定義為何?參照憲法第23條對人民自由權的保障,國民年金的配偶互罰條款是否應該考慮修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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