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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讀生可以申請失業給付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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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工讀生可以申請失業給付?

    ???公司行號裁員聲浪波波而來,企業中的非定期契約工讀生如果遭到裁員而失業,是否可以申請失業給付?
    而欲申請失業給付金紓解生活困境,首當應具備條件,則是要有「非自願性離職證明」,如果簽了一般離職書就無法申請失業給付了。

    有了非自願性離職證明還要有下列之條件:
    1、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者。
    2、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。
    3、向公立(當地)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。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,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,仍得請領失業給付(就業保險法第13、14條參照):
    (1)工資低於其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。
    (2)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。
    (3)因傷病診療,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。
    (4)為參加職業訓練,需要變更現在住所,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。

    而至居住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應備下列文件:
    1.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    2.公司在職證明,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(勞動基準法第19條)。
    3.印章。
    4.戶口名簿
    5.申報流動人口登記等相關證明文件。
    6.個人金融機構存簿影印本。
    • 關鍵字 :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, 首當應具備, 非定期契約工讀生, 遭到裁員而失業,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, 證明而無法參加者, 而欲申請失業,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, 相關證明文件, 申報流動人口登記, 為參加職業訓練, 服務證明書, 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, 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, 工資低於其離職退保前六, 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, 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,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, 就業保險法第13, 安排職業訓練者
    00
    2008-12-29T13:16:14+000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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