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社會,存證信函滿天飛,上班族也用存證信函催公司給薪水,甚至受到不合理待遇,也如此警告公司,要求給個合理交代。但是,大家對存證信函的效力不一定有正確認知。
先禮後兵 要求對方作為
有人覺得存證信函是萬靈丹,只要想跟對方有所交涉,就頻頻使用這「法寶」。事實上,不盡然會收到預期效果,常常會事與願違。
比如,你在採取法律行動前,先寄出存證信函提醒,可能會讓對方先脫產、躲債,逃之夭夭。
也有人認為存證信函的效果不大,多此一舉,便不予理會。但沒想到其發生的法律效力,後悔莫及。客觀來說,存證信函的效力不是沒有,但也不是那麼大。
什麼是存證信函?它有固定格式,填上內容之後,通常透過郵局掛號寄出,讓對方知悉、並希望照你的意思處理。郵局留一份之外,再依寄送對象的份數去填寫。不但因為郵局有公信力,採取這個方式也比較簡單、迅速。
存證信函的法律效力分成五種。
第一,通知對方,例如:「你何時何地撞到我」、「你的產品侵害我的新型專利」、「我已照我們的約定把工程圖修改完成」,往往有先禮後兵的味道。
第二,要求辦理或履行一定的義務。例如:通知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、要求訂貨商給付機器款項、要求對方付違約賠償金。
引蛇出洞 連環套出事實
第三,引蛇出洞。比如,借錢但未留下借據,去函故意把金額寫高一點,對方可能就會回信「沒有借這麼多」;或車禍現場,答應賠修車費和醫療費,但怎麼還未履行等等(其實想讓對方承認過失)。
第四,催告,內容包括事實和說明。例如,契約未訂履行期限,因此催告對方開始履行契約;或因對方違約,催告將解除契約;或發生了約定的事由,催告將終止契約。這種催告,都有法律效果,應更小心,不能忽略。
第五,留下作為證據。我曾經辦過一個案子,有貿易商向工廠訂了外銷的精密工作母機,但從製造、試車、交貨到運送到國外的過程,處處出問題,但雙方因有長期業務往來,沒有寫下書面的東西(合同、備忘錄或確認單等),因此貿易商寄出一系列的存證信函,展開有計畫性的「連環套」,廠商都一五一十地回覆。後來涉訟,貿易商的律師就以此存證信函作為證據,官司卻因此打得輕鬆。
收到信函的人,通常有四種反應。
第一,退回信函;但可能發生意想不到的後果,比如讓對方申請公示催告;打官司時被誤認為居所不明;在離婚官司中也被主張是惡意遺棄。
第二,不加理會。但不理它易讓對方振振有詞,指其是正確的,而你是心虛的所以不敢回應等等。後果要視信函內容而定,若信函有催告效果,你就苦不堪言。
第三,詳細反駁,深入說明。這麼坦白的回信,如同自白,對方會很高興,若以後被引為證據,等於脖子被人掐住。
滑溜回應 對手無法掌握
最後一種是最高明的方式,即回函簡明扼要,比如「來函所述,與事實不合」、「信中所言各點,難以認同」、「談到我方部分,均非事實」,如此滑溜溜的,便讓對方無法掌握。
存證信函運用之妙,存乎一心,寫的人也好,回的人也罷,有正確的認知就能謹慎出招;若不以為意,便可能叫苦連天。這也說明,法務事務懂得愈多,第一線的自保就愈周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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